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5509404017310100531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其他业务办理项
依申请变更
延续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其他 水务气象
基本编码
310100531001
实施编码
1131011505509404017310100531001
实施主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550940401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5509404017310100531001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审批对象
需在本市海塘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单位。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海塘堤防开缺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条件
1.符合本市防汛和海塘专业规划要求;2.有防汛及安全措施(符合《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GB5020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等条例、规范规定); 3.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审批内容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行为。
权限划分
一、海塘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提出初审意见。二、市水务局负责在本市范围内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三、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的实施主体按照以下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1.关于浦东新区水务局《关于拟请下放部分事权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请示》的批复(沪水务〔2009〕335号)规定,对于浦东新区境内除一线海塘外的海塘破堤、开缺或者凿洞的行政许可事权由浦东新区水务局实施。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2号)规定,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3.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推广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经验下放有关审批事权的通知》(沪水务〔2020〕624号)规定,区内备塘的“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分别由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水务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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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用途、地址、破堤开缺的范围、长度等信息应与《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说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海塘破堤开缺实施方案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受理
5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符合本市防汛和海塘专业规划要求;2.有防汛及安全措施(符合《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GB5020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等条例、规范规定); 3.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符合本市防汛和海塘专业规划要求;2.有防汛及安全措施(符合《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GB5020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等条例、规范规定); 3.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海塘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塘范围定义为堤身和内、外青坎及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在办理《在海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时,未经过区水务部门,直接向市水务局申请。正确做法:申请人应先行向区水务部门申请办理《在海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经区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水务局申请。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防汛条例》(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批文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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