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Yahoo 新聞》訪問,深度剖析窺淫罪 (偷拍 / 影裙底) 法律原則。
//偷拍裙底案件時有發生,近日有網民就在社交網站表示,在港鐵站落電梯時發現有可疑人士一直站在梯邊向上望,但因未能確定其行為目的而未有即場報警,只去信港鐵要求加裝防窺板;政府已於2021年修例訂立「窺淫罪」,以「性目的」偷看對方,亦有機會干犯「窺淫罪」。到底「窺淫罪」有何定義?只拍攝腿部就不會犯罪嗎?《Yahoo新聞》訪問了律師陳柏豪,解答有關窺淫罪的常見疑問。
窺淫罪的定義是甚麼?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陳柏豪分析,以下3種行徑當中,只出現其中一種,已有機會構成窺淫罪:
觀察或拍攝另一人,而另一人身處的地方有合理期望其私隱受到尊重,例如更衣室、私人單位內等
觀察或拍攝另一人的私密部位,例如裙底等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另一人
窺淫罪條文列明有人若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一個人,而事主正身處一個他有合理期望去保存私隱的地方,同屬犯罪,因此不一定需要拍攝,偷窺亦屬犯罪。而根據條文定義,「性目的」是指刺激或滿足某人或任何人的性慾。
有人站在梯邊張望,令事主感到受冒犯,有機會違反窺淫罪嗎?
單純張望某部位令到對方感到被冒犯,是否屬於窺淫需視乎證據。指控一方有舉證責任,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確實偷窺才可定罪,當中包括是否為了性目的而偷窺。例如在梯邊向上望,有很多可能性,若望了很久,窺淫的證據會較強;若只是望了很短時間,確實是合理疑點,證明他不是為了性目的而張望梯上的物件。
若張望或偷拍的部位不涉及胸部、裙底等一般認知的私密部位,會干犯窺淫罪嗎?
以腿部為例,陳柏豪指出裙底的腿部必定屬私密部位,而一般着裙着褲露出的小腿、膝頭,則未必算偷窺和窺淫。但陳認為當中確實存有爭議,有個案並非拍攝裙底,而是不斷拍攝別人着短褲和短裙,最後都能被定罪,但亦有部份個案脫罪,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是為了性目的,至於如何證明則視乎被捕人的警誡口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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